通知公告
佛山市“佛山友谊奖”授予办法
关于做好推荐评选“佛山友谊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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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奖励在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华侨专家、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和有关的国(境)外友好人士,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佛山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度设立“佛山友谊奖”。
 
“佛山友谊奖”获得者应当从事持有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或《港澳台专家证》,并已在佛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国(境)外专家中评选确定。外国专家包括为执行政府、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佛山进行技术、管理及其专业服务的专业人员;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应聘来我市从事教学、咨询、服务、培训、合作研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佛山友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确定的获奖总人数不超过10名。荣获“佛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可以参加国家和省的“友谊奖”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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