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国际人才网
首页  |  走进佛山  |  留学人才招聘  |  外国专家招聘  |  出国留学  |  留学回国  |  项目交流  |  引智项目  |  出国培训考察
  |   设为首页
  首页 > 引智项目 > 引智办法与政策
国家外国专家局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试行办法》和《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对国家外国专家局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革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对农业引智成果的推广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示范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示范基地的发展规划;扶植和培育示范基地;确定和监督示范基地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引智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以示范基地名义推广的成果,必须是在农、林、牧、副、渔等领域内,通过聘请国外专家和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等方式获得的技术成果,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 示范基地是根据国家农业发展规划,以单项产品、单项技术为主培育、建立,适当发展综合类型示范基地。一般同一项产品、同一项技术的引智成果只命名一个示范基地,按地区、分专业合理布局。

第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确定的示范基地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由示范基地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的给予重新确认。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必须是实体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证件;

2、有负责示范基地管理的部门和负责人,对推广的成果有专家、有教材、有种苗。拥有较强的技术推广和市场开发的力量,具备快速推广引智成果的能力;

3、推广成果的工作及推广的产品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4、推广成果必须符合引智工作的有关规定;

5、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申报示范基地和支持推广意见,有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资金、政策等运行;

6、推广的成果要完成二年以,并有一定的推广业绩;

7、拥有较强的技术研究队伍,具备持续消化、吸收并发展引智成果的能力。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程序:

1、各省、市、自治区引智部门(外专局、引智办)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每年331日前将示范基地评审资料(格式见附件)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2、申请建立示范基地的单位,通过引智部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时,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地方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全套申报材料必须有省、市、自治区政府同意申报的公函;

3、示范基地有效期满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提出申请。

第八条 建立国家外国专家局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评审程序如下:

1、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申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初审合格的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材料一式十五份;

2、国家外国专家局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示范基地单位,以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公布。

第九条 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项目以示范基地为依托,以示范促推广,以推广促发展。命名建立示范基地的单位可获得以下支持;

1、挂国家外国专家局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牌子,可以以所命名的产品或技术的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功名义做成果宣传;

2、国家外国专家局帮助示范基地宣传基地引智成果,帮助组织举办示范基地引智成果推广培训班;

3、国家外国专家局对深化、发展引智成果所须聘请外国专家、派出培训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4、国家外国专家局优先提供引智信息和引智渠道,推荐国外合作伙伴;

5、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参加国家有关成果评奖。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示范基地应给予鼓励和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条 获得命名的示范基地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1、引智成果推广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2、必须履行引智成果的示范及推广义务,可通过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优惠提供推广种苗等方式促进成果的推广;

3、积极宣传引智工作在成果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4、认真实施申报中制定的引智成果推广计划,按时按阶段完成推广目标;

5、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市、自治区引智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接受这些部门组织的不定期工作检查;

6、定期总结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成果推广信息;

7、每年1031日前,要将本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一条 各省、市、自治区等引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投牌组织和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示范基地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示范基地的责任和义务,弄虚作假、牟取暴利,或违反国家法规的示范基地,经督促未立即改正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示范基地命名。

第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等引智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地区示范基地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国家有关部、委、局提出要求,对其主管行业中的示范基地可与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命名。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参照本办法建立其它领域或形式的引智示范单位(基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搜索:   
无标题文档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佛山人事局  版权所有  2004-2008  粤ICP备05029492号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四楼(528000)
电话:0757-83131304  传真:0757-83871436      
建议使用分辨率 1024*768、 IE 5.0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开普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