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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办:
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示范基地的申报

1、申报单位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以下简称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负责本地区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将《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申请表》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法规与联络司(申请表式样附后)。

2、申报时间

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一般在每年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的同时报送建立示范基地的申请,也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申报。

二、示范基地的评审

3、评审委员会
示范基地经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领导、有关司室负责人组成。

4、初审

1)法规与联络司会同局内有关司,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2)法规与联络司根据审查结果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提出参加评审的示范基地推荐名单。

5、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批准下达

6、示范基地的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签署责任书、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文件,以明确各方在成果推广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7、法规与联络司向被确定为示范基地的申请单位下达批准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通知和证书。

8、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根据示范基地的命名及规定的格式制作示范基地标牌,并负责基地的授牌工作。

四、示范基地的管理

9、示范基地实施单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基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示范基地在成果推广过程中是否服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及引智经费的使用情况。

10、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示范基地的具体工作,随时了解情况,并在每年1231日前将示范基地的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国家外国专家局法规与联络司。

11、示范基地可以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示范基地的引智项目按原有渠道上报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司室将给予重点支持。

12、国家外国专家局协调全国性的成果推广工作,由有关司与国家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共同组织成果的示范、推广现场会,组织专家到推广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并对成果进行宣传;法规与联络司组织各示范基地的经验交流活动。

13、对在示范基地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予以表彰。

14、示范基地实施单位无法完成推广计划、或该项目不再具有推广与示范作用时,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取消该项目示范基地的命名。

15、对不履行示范基地的责任和义务,供机进行期骗、牟取暴利,或者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单位,经批评督促在一年内未做改正的,评审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示范基地资格,国家外国专家局暂停对其引智项目的资助。

 

国家外国专家局
1998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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