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争创人才工作新优势,为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于2004年11月印发了《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暂行办法》(佛府[2004]152号)、《关于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佛府[2004]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的若干意见》(佛府[2004]154号)三个政策性文件。三个文件在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经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努力,这些政策措施已经有了初步的落实方案。现将各部门(单位)承担的有关工作事项公布如下,需要办理相关事项的人才请直接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
一、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持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市、区公安部门办理。
二、特聘人才申办港澳通行证及本地驾驶证、外国籍留学人才申办多次入境签证等事项的办理,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三、落实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办理引进人才(含回国工作的留学人才及其配偶)的社会保险和高层次人才的补充养老保险,由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四、高新技术项目持有人创业资助的审核、报批和留学人才申请创业资助的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人才特聘证》持有人申请科技项目资助或申报科技进步奖励的审核、博士后科技项目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机构资助、建立智力成果信息系统,由市、区科技部门负责。
五、《人才特聘证》持有人和留学人才申请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由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留学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进入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试用(见习)期满申领住房补助金,由市房改办负责。
七、留学回国人才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全省统一由广州海关监管处监管二科办理。
八、外国籍留学人才合法收入的人民币兑换外汇和汇出境外业务,由市外汇管理局负责。
九、留学人才的子女入学安排,由市、区教育部门负责。
十、留学人才创办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由市、区工商部门负责。
十一、留学人才在我市工业园内创办企业给予地价和房价优惠,由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留学人才创业的税收优惠,由市地税部门负责。
十三、“佛山市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奖励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十四、留学人才申报认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带薪学习和公派自费进修学习的实施办法、特殊困难人才的生活补助、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才疗养和体检、企业引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在聘人才的工资外津贴和住房补贴、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启动经费、年纳税超千万元的非公企业自行管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核准,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佛府[2004]152号:《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暂行办法》;
佛府[2004]153号